<%@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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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1、个人提供:
①生育服务卡复印件
②医院围产记录
③出生证复印件
2、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表一式四份(盖章)
    根据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劳社医(2003)10号文件规定: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费,标准为:顺产3120元,难产(含剖腹产、多胎生育)5200元。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职职工生育时必须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生育时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再申报享受待遇,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三)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顺产1560元,难产2600元。(附失业证明复印件)
(四)计划内终止妊娠,标准为: 流产780元;引产(怀孕七月以下的)1560元。
(五)生育超过六个月不申报待遇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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