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印发《太仓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发〔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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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太政发〔2006〕26号)
编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13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

    《太仓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太仓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保问题,特制定《太仓市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土地换保障”(以下简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以及享受政府养老补贴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二、缴费标准

    1、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相同,征缴率为5%。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费用由个人负担,年龄划分以城保或农保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界限。

    三、缴费年限及方式

    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不同年龄段人员实行逐年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对2006年6月底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界定基准点为2006年6月;对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界定基准点为征地批文或实际用地的时间。

    (一)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下的实行逐年缴费,每年度征缴一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1、连续缴费满15年,且已达到或超过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的,必须连续缴费至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连续缴费年限内达到当年我市社会平均寿命时停止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对实行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市、镇(区)财政每年各给予征缴额25%的补贴,补贴年限从其年龄界定基准点参保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实行一次性缴费,每年度征缴一次,缴费标准为6000元。

    1、女60周岁以上~75周岁、男65周岁以上~75周岁的,个人负担3000元,市、镇(区)财政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元;

    2、75周岁以上的,个人负担2000元,市、镇(区)财政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结算年度前三个月为被征地农民当年度医疗保险的缴费期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应连续参保并缴费。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应补缴当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其住院保险待遇自补缴之月起六个月后享受;对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在办理续保或达到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手续时,必须对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补缴比例,补缴部分不享受市、镇(区)财政补贴,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支。

    被征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同等待遇,其中:对实行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从其年龄界定基准点起六个月内参保的,参保后次月起享受上述待遇;六个月后参保的,待参保满六个月后开始享受上述待遇。实行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次月起享受上述待遇。

    五、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1、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2、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

    (1)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其中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镇(区)二级财政各给予征缴额10%的补贴,但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必须满10年,不足年限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进行一次性补缴。

    (2)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上述⑴规定执行;选择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达到城保或农保规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转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上述⑴规定执行,其中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时,其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以二比一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财政补贴的,实行先缴后补,每年度结算一次。

    六、基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解决。

    七、附则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户籍人员以户口簿为准,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

    2、本办法所涉及的市、镇(区)财政补贴比例或额度均为按征地比例所给予相应补贴的最高比例或额度。征地时间及征地比例由所在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

    3、本办法中涉及的年龄“以上”均含本数。

    4、本办法由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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