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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财政分局,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特制定了“太仓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元月十五日
太仓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施意见 一、稽核依据
依据江苏省人大2003年12月19日颁发的《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16号令)开展社会保险稽核。
二、稽核范围
在太仓市区域内参保的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
三、稽核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部16号令规定,稽核包括:1、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稽查事项。
四、 稽核方法
1、自查。每年下发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时,附“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于每年3月份将“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上报所属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其中事业单位的,直接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中心(社保大厅基金财务窗口)。 2、实地抽查。按年初计划数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由局基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监察大队、镇(区)劳动保障所,财政局社保科、镇(区)财政分局共同参加。
五、 稽核要求
1、提前3天将稽核内容、要求、准备的资料通知被稽核对象; 2、抽查时至少有2名以上稽核人员参加,出示公务证件,并向被稽核人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好笔录,笔录内容由被稽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4、对稽核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稽查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予以改正。
六、稽核业务处理
1、各镇(区)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将自查表于3月底前转交基金财务中心,基金财务中心逐一进行核实。 2、对稽核单位的用人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凭证、会计帐册等的检查,其稽查结果,一份留给被稽核单位,一份留存做业务处理。涉及补办参保、补缴基金、纠正违规处理的,先由局基金财务中心登记确认后,再转基金结算中心做业务处理,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 稽核考核
1、建立对参保单位稽核信用登记制度。凡参保单位当年自查表与实地抽查情况一致的,次年不安排稽核。凡参保单位不按时上报自查表的,将列为重点稽核对象。对参保情况、缴费基数执行好的单位,年底给予通报表彰。 2、各镇区基层所(分局),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对稽核中的问题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落实情况及时汇报。经稽核发现应参保未参保,且享受纯农民财政补贴的情况,将扣发村协管人员的工作经费。
八、 稽核责任
1、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若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稽核人员将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