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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2008年度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2008年度以救助方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民政局 太仓市卫生局 太仓市总工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2008年度救助办法
为切实减轻患重大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太仓市社会医疗救助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太政发[2008]45号)文件精神及2008年度医疗救助及优抚补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确定2008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办法如下: 一、年度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太仓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人员为2008年度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参加的险种以结算年度末的参保状态来确定。 以上自负费用是指2008年度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使用劳动保障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中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自负部分。未使用劳动保障卡结算由个人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不列入年度救助范围。 二、年度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2008年度医疗救助及优抚补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结合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的发生额度并体现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2008年度医疗救助标准见“附表”。 三、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名单的确定与救助金的发放 1.根据医疗救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确定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复核其中的救助对象名单后,通过太仓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医疗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后,由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于2009年 1月 20日前,凭救助对象名单领取本单位或本社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的银行存单及宣传资料,并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或其家属。 3. 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可持医疗救助金存单到银行领取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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