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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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提出规范操作的工作意见。
 一、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各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或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据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对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作暂停结算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四、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作暂停结算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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