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诊疗项目及专项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太劳社医(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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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诊疗项目及专项基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太劳社医(2004)3号)
编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07

 根据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及太仓市《关于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实施意见》(太医改[1999]2号)、《关于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太医改[200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诊疗项目及专项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决定作如下调整:
一、诊疗项目
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的,其费用由离休人员专项基金按比例报销:国产和中外合资的报销100%,进口的报销80%。
二、专项基金筹集标准
1、2004年度离休人员的医疗专项基金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筹集;
2、原由市财政补贴的市属企业离休人员,主管部门仍按本系统离休人员每人5000元的标准统一筹集后集中缴纳;
3、今后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的筹集标准将根据该项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并于年底前公布。
本通知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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