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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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
农转非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部分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指本市户籍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配偶中和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的知青配偶中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本人自愿的原则。重点解决无社会保障问题及适度调节低水平保障问题。
三、具体意见:
(一)、对已进入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未纳入社保管理享受社保待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1)、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办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按现行规定由本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32946元,其中:9120元记个人帐户。按退养性质月计发养老金459元(计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扣除)。
(2)对户口农转非前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及村办企业工作年限加农转非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年限满10年的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享受养老金。
(3)、上述人员本人不愿补缴的及其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女55、男60周岁以上年龄的人员,可以选择直接享受政府月95元养老补贴。对2003年7月1日后女到达55、男60周岁的人员,按农保规定补缴养老费后,享受农保养老金。
2、已纳入市社保管理享受社保待遇(不包括退休、退职、退养性质)的人员
符合上述(1)、(2)款条件的人员,可终止现行性质和待遇,一次性补缴32946元后,按退养性质月计发养老金459元。原按小统筹、老居民性质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的养老金后,在补缴时结算。原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政府养老补贴停发。
凡按上述(1)、(2)款条件享受养老金的人员,不列入2007年度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目前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已参加城保或新参加城保的人员,凡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并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并可享受政府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月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基数与最低工资差额的20%,补贴期限,从2008年4月起至2011年3月止。
2、已参保或新参保的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80个月的,均可以在参保时或办理退休手续时补缴满180个月,补缴按补缴当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和历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计算补缴额,个人帐户按补缴基数和补缴对应年度的记帐比例记载。也可实行延期缴费至满180个月。
3、已参加农保的人员,鼓励转入城保,转入城保后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补缴及缴费。
(三)、上述已进入退休年龄人员的医疗保险,可按现行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补缴12000元;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一次性补缴6000元;选择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规定参保。上述选择基本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按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上述涉及人员年龄的界定时点为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涉及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从办理纳入社保补缴款解入社保基金专户的下月起支付。
四、上述各项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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