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印发《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太政发〔200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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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太政发〔2007〕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
《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研究,对《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03〕64号)作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对本市户籍的农(居)民,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办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对外省市(苏州大市以外)户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年以内的,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按照《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先为其过渡性地办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从第三年起必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
二、政府养老补贴
对无固定经济来源的2003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1995年12月底前的本市小城镇户籍人员(太政发〔2004〕21号第6条意见规定的三种经济来源除外),均可享受政府农村社会养老补贴,并从办理手续之月起,按当时补贴标准发放。
三、养老待遇的调整
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全社会工资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适度调整一次。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
农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推进农村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城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接轨。
五、《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发〔2003〕64号)以及《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太政发〔2004〕21号)中的条款及其它相关规定,在本《意见》中未提及的,继续执行,涉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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