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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港区、新区劳动人事分局,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7)42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就管中心: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现对我市2006年7月1日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申请后延缴费等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请后延缴费人员的条件。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由本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继续参保缴费,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三、办理手续 1、符合申请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向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经到龄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后延缴费至应达到的累计缴费年限以后,由本人向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提 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书面申请。 3、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4、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四、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五、原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从退休年龄向后延长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今后省、市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苏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延缴费申请审批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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