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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级的文件规定调整。 2、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按照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对增资不足50元的补足50元。调整后的养老金(生活费)达不到360元的再增发20元,但最高不超过360元。对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分别增发10元、15元和20元。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农村社会养老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 2、按缴费年限增发。每缴费1年增发2元(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1年增发3元),缴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年龄增发。对年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满90周岁不足100周岁以及100周岁以上的分别增发10元、15元、20元和25元。 三、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劳社险〔2009〕1号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部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市区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119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28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11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4.各县级市及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小集体及其以下人员、退养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经过换算补缴等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等享受养老待遇的具体调整标准,可由当地按不高于上述标准另行确定,并报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5.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低于此次增加后平均养老金的50%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平均养老金的50%。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为1482元,平均养老金的50%按741元计算。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务必将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在2009年春节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特此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抄送: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退管中心),市就管中心,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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