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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8号、苏财社字[2006]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按上级的文件规定调整。
二、纳入市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人员每月增加30元。
三、工作要求。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对少数需要核对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镇(区)共同操作。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