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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关于《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的老居民、小统筹人员死亡丧葬费按2000元标准计发。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均为6000元;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3000元。 二、全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统一为180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我市离休干部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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