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覆工作中有关规定的意见
文字显示【 】【打印】【关闭
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覆工作中有关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按照广覆盖、多层次发展要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在扩覆工作中出现了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由职业者参保范围问题
1、本市户口(不分城镇、农村)灵活就业、经济收入稳定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户籍以外的人员已在本市购房的,灵活就业、经济收入稳定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时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1986年底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根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的规定,原县属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经确认劳动关系后,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3、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局、工商局〈太仓市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1994年7月1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业人员,可以从1994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并计算缴费年限;1994年7月1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4、城镇自由职业者按太仓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自由职业者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太社保业[98]7号)的规定,1998年1月1日前从事自由职业的,可以从1998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并计算缴费年限;1998年1月1日后从事自由职业的,从事自由职业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并计算缴费年限。
三、补缴基数、比例和个人帐户处理问题
1、补缴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2、补缴比例: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3、个人帐户处理:1995年12月31日之前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1996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其记帐基数按历年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即:1996年度537.67元/月、1997年度630.83元/月、1998年度696.08元/月、1999年度728.58元/月、2000年度795.08元/月、2001年度858元/月、2002年度1030元/月、2003年度1205元/月,并按历年的记帐比例记载个人帐户。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省政府第139号令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除符合上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外,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这部分人员可以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额全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对未到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五、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