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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太劳社医(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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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太劳社医(20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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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事业单位,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更好保障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待遇,现对我市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每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400元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在职人员报销30%,退休人员报销40%,全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以400元封顶,超过封顶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其它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三、本意见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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