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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太劳社就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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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太劳社就20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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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市就业管理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局信息中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6]86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现依据市民政、财政、物价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太政民[2008]32号),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最低享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从320元调整为40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 三、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标准,按提高后的本地户籍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计算(计算方法不变)。本地农村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金仍需分段计算核定失业金。 四、提高失业人员失业金是党和政府关怀失业人员生活的政策性措施,是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和谐太仓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做好落实工作。 具体发放(补发)业务工作由市就业管理处牵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和局信息中心要做好协助工作,确保发放(补发)工作的准确无误。 特此通知。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太仓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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