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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苏劳社工[2007]7号 关于调整2007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 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 2、 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7%,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6%,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0937。 二、 调整对象: 1、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2007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人员; 3、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 《条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一条调整。 四、 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300元。 五、 符合上述调整对象范围的工伤人员,其待遇在原单位支付的,由单位参照本办法调整。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险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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