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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按上级的文 件规定调整。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纳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老居民、 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对增资不足40元的补足4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标准仍达不到350元的再增发20元,但最高不超过350元。 三、工作要求。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抄送: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基金管理结算中心,退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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