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市就业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贯彻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90号),落实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6]86号),参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9号)精神,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现就我市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太仓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一)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
(二)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太仓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20个月(含)并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满二十个月(含)以上。
(三)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
三、享受期限和标准
1、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2、享受标准: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放,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太仓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太仓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居民户口簿;
3、《劳动保障卡》
4、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三)申领发放
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于办理审核手续的次月起计算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即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停发而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在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合并计算。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抄送: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