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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提高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构建“和谐太仓”,现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15号),结合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调整方案,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实行定额补贴
参照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实行定额补贴。
2、对用人单位实行按月结算
享受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凭单位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提供的缴费到账清单申请上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费的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仍按半年申请一次的办法。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40元/人.月。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08元/人.月。
上述补贴期限为三十六个月,申报日期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