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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市就业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领取失业金人员所带来的生活困难,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2008]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70元/月,最高标准由620元/月提高到850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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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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