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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市就业管理处,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2008年8月29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落实地震灾区来苏务工人员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劳社就 [2008]40号、苏财社字[2008]34号)。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对地震灾区务工人员的就业援助 (一)职业培训补贴 对因“5.12” 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中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市(州)(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地震灾区转移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我市职业培训的,凭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享受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办法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补贴标准400元/人。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 已经享受跨省(市)培训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灾区失业人员和从地震灾区转移的农村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属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 (三)对口援助补贴 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特指2008年7月6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部门统一组织招聘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月基本工资达到1200元以上,提供免费食宿,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外,再给予吸纳用人单位灾区对口援助定额补贴200元/月.人。对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 二、申报、核准、审批程序 (一)培训补贴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开展的培训,凭相关材料→“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市财政局复核。 其它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凭相关材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市财政局复核。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口援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凭录用灾区人员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分局)初审、汇总→市就业管理处复审→“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市财政局复核。 上述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2008年度的补贴在2008年12月20日至30申请。 三、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一)培训补贴 1、培训灾区人员培训补贴审批表; 2、经培训合格的灾区人员花名册; 3、灾区人员失业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3、灾区人员失业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口援助补贴 1、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对口援助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3、灾区人员失业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加强管理、建立台帐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要做好灾区来太求职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对灾区来太求职人员实行免费职业培训。要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初审、汇总和报批工作,建立相应台帐。同时,要做好灾区来太人员培训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受培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来源地、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 市就业管理处要做好灾区来太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将灾区来太务工人员免费就业服务情况,以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灾区来太务工人员享受政策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建立灾区来太务工人员享受政策基础分类台帐,按实名登记的要求,明细到人。台帐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来源地、所在单位、就业时间、合同期限、享受政策内容、标准和金额、享受期限等。要对各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开展灾区人员来太就业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镇劳动保障机构要掌握本镇(区)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灾区人员就业的基本情况,在市就业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社会保障补贴和对口援助补贴的申报工作。 附件: 1、三省十市(州)所属市(县)清单; 2、培训灾区人员培训补贴审批表; 3、培训合格的灾区人员花名册; 4、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对口援助补贴审批表; 6、用人单位录用灾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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