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就业援助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劳社就(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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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援助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太劳社就(2009)2号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分局):
    为贯彻中央、省及苏州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精神,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发放《就业援助证》,现就《就业援助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证》的发放对象
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48”以上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六)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农民;
(七)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就业援助证》的申领发放
(一)申领材料
符合申领人员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保障卡》,一寸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居委社区、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批表”。不同类型人员还须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太仓市救助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4048”及其以上人员:经劳动保障失业保险部门核发的《失业职工证明》及复印件;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市总工会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个人申请,经社区、村核实,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准的情况证明及市就业管理处的认定材料;
5、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女35周岁、男45周岁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农民:村委会出具的领取170元及以上生活补贴费并经市基金结算管理中心、镇(区)相关部门核定的证明材料;
7、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失业登记并达到一年以上的电脑信息记录。
(二)申领程序
1、居委社区、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受理并对申领人材料初审后进行公示(3天),将通过公示的申请人有关信息输入劳动保障业务系统,每星期集中报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
2、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通过劳动保障业务系统逐一核实居委社区、村社区上报材料,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进行汇总并产生报表,报 “太仓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太仓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汇总材料,通过劳动保障业务系统进行审批,将审批情况反馈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后,由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制作《就业援助证》并通过居委社区、村社区发放。
三、《就业援助证》的使用
(一)《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本市范围使用。
(二)《就业援助证》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和损毁。
(三)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在享受政策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核准、审批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业务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和维护工作。
(五)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在享受政策后,正在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暂停发放。
四、《就业援助证》的管理
《就业援助证》的审核、发放、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的发生。对持证者转让、出借、出租等非法使用《就业援助证》的,没收其《就业援助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等违规使用《就业援助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的,应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援助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
附:《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批表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抄送:各居委社区、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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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太仓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审批表 太劳社就(200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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