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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市就业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太仓市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申报审批表
3、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申报“两项补贴”人员花名册
太仓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益性岗位 补贴 通知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太仓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太委发[2008]3号)、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和《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太政办[2009]17号)精神,积极做好再就业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就业援助。现参照《苏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凡使用本市女35周岁、男45周岁(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无年龄限制)及其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称“持三证人员”)且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称“两项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可享受“两项补贴”的就业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乡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公益性岗位。具体岗位范围见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公益性岗位范围。
(二)经核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实施按比例援助安置”的规定,援助安置比例为单位公益性岗位总量的5%至10%。具备条件享受“两项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保障就业管理部门签订《公益性岗位按比例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协议书》。
(三)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公益性岗位的最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及标准
“两项补贴”按月计算,标准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两项补贴”均补贴给用人单位。 四、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前提下,携录用的 “持三证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申报“两项补贴”人员花名册》(可从太仓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工资支付凭证,到所在镇(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补贴并填写《太仓市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审核程序 1. 镇(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太仓市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对申请单位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就业援助证》、《劳动保障卡》、《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逐人进行核对,对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一式三份的《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报送市就业管理处。
2、就业管理处通过太仓市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核,并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资料进行核对(已经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上半月录用的当月起停发,下半月录用的下月起停发),复核无误后打印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生成“两项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划拨至市再就业资金帐户。
2.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的“两项补贴”金额通知就业管理处、有关镇(区),由就业管理处和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出具有关结算“两项补贴”的收款收据。
3.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就业管理处和各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专用账户。由市就业管理处和各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两项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 五、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发放管理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事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办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实行“先缴后补”。享受期限按《太仓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 如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可按照《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9号)执行。
(二)“两项补贴”按季申报、审核、结算、发放。
(三)“两项补贴”的发放实施动态管理,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变动情况,就业管理处、镇(区)在汇总表上予以注明,汇总上报至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就业管理处、各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又失业人员优惠证》)上予以记载,并通过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情况进行登记。 (五)“两项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接受市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就业管理处、各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规范对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将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的发放等财务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对欺骗冒领、侵占挪用“两项补贴”的,要追回不应发放的补贴款;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太仓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仓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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