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太劳社培(2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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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太劳社培(2005)6号)
编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07

    关于印发《太仓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
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职工、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再就业培训质量的提高,帮助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太仓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太仓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失业职工、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失业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是指具备资质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职工、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后,按照实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合格证书的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的资金补助。
再就业培训补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适用的对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太仓市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的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第五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如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低于6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贴,培训机构不得再向失业职工、失地农民进行收费。如收费标准超过600元的,则以600元标准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经培训机构与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协商同意,可适当收取部分培训费,但收费部分与再就业培训补贴经费之和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对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00课时,学员出勤率须达到90%以上。失业职工、失地农民经培训后,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等级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按合格人数和收费标准核拨不超过6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七条  培训机构在实施再就业培训时,要采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中应注重实用技能的培训,实际操作培训课不少于总课时的二分之一。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为培训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推荐就业或鼓励自主创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每位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重复补贴。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的报告、教学计划、《太仓市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登记表》(附1)、《考勤表》(附2);
    3、《太仓市再就业培训协议书》(附3);
    4、《太仓市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参加再就业培训花名册》(附4);
    5、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太仓市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培训合格后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项目等级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
    7、《太仓市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5);
    8、再就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资料;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已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的失业职工、失地农民,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太仓市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上注明“已享受免费培训”字样并输入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已注明“已享受免费培训”字样的,不再享受第二次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如针对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开展专门的免费再就业培训班,应向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
    再就业培训补贴,在培训班结束,参加培训人员获得相关证书后即可申报。
    第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由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按规定对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将补贴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购置教学用品用具、教材资料、聘请人员工资、教师授课费、场租水电费、交通和通讯费用、合格证书工本费。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再就业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再就业培训补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执行至2008年8月31日止。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
    附1:太仓市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登记表;
    附2:太仓市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参加再就业培训考勤表;
    附3:太仓市再就业培训协议书;
    附4:太仓市失业职工、失地农民参加再就业培训花名册;
    附5:太仓市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以上附件请在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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