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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 1. 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2. 宣布仲裁庭纪律: (1) 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 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 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 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1. 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 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1. 宣布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劳动争议一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3.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 有权申请回避。 (3) 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 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1) 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 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4) 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 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4. 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下面进行庭审调查。 1. 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2. 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3. 有第三人参加的,由第三人陈述。 (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4. 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被诉人的答辩和第三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5. 询问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6. 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证质证。举证时,各方应将所举的证据按逻辑关系予以归类,并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1) 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2) 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3) 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7. 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8. 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询问证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证人发问。 9.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发问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10. 仲裁庭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 四、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1. 第一轮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 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3)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2. 第二轮由当事人及第三人相互辩论。 3. 辩论终结,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庭内调解 首席仲裁员: 征询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调解意愿,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提出调解意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宣布休庭,进行仲裁庭合议。 六、仲裁庭合议 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首席仲裁员: 宣布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庭对×××诉×××劳动争议一案的事实查明如下:…… 本庭经合议认为:…… 经本庭主持调解无效,现依照……规定裁决如下: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起立。(仲裁庭组成人员也应起立。书记员除外。) 一、…… 二、…… 本案仲裁费元,由×××负担。 裁决书将于闭庭后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记载为准。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布闭庭。 八、庭审结束 书记员将本庭审理的笔录交首席仲裁员审核后,交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阅看并签名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