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运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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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运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我市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加强职业中介运作管理,切实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为太仓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保证,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苏州市职业中介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太劳社就[2004]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职业中介机构运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严格准入条件,严把进口关,根据目前全市职业中介的实际情况,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前提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实行总量适度控制。
    (一)劳动保障部门是指定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行政许可部门。
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有二名以上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后,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2、有机构名称、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和规范运作的制度;
    3、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并配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化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是建立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政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逐步完善我市劳动力市场的网络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强化对单位用工和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
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须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制度。求职者经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或用人单位自主招工被录用后,都应如实填写《太仓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求职者、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登记表上分别签名并保存备案。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示《太仓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
    职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须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依据《太仓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如实在《太仓市职业中介机构录用登记汇总表》上记录中介业务情况,其资料保存3年以上。每月底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招用的员工,在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时,除了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示《太仓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并依据该表填写《太仓市企业用工情况台帐》。
    以上表格作为用工监察的必查内容。
    (二)建立职业中介成功跟踪服务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应对中介成功进入用人单位的求职者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经职业中介机构推荐,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求职者所交的中介费。对违反《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将按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机构通报制度。为了防止“职业黑中介”扰乱我市的劳动力市场和维护合法的职业中介活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于每月在《太仓市报》和“太仓劳动保障网(http://www.tclss.gov.cn/)通报我市劳动力市场内职业中介机构名单,以便于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活动中参考。
    (四)建立用工招聘委托制度。用人单位用工可自主或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聘。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聘时,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中介信息,开展委托中介活动。委托时,必须提供经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核准的《招工简章》,并向职业中介机构授予《用人单位招工委托书》,职业中介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招工委托书》进行招聘中介活动。
    (五)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规范职业中介的经营行为,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工商、城管、物价、公安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长效管理,并定期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专项检查、从严处理。
为便于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保障部门为:53570505、53574816,工商部门为:53522702,城管部门为:53540566,物价部门为:53521490。
    (六)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社会各界人士投诉举报“职业黑中介”、企业违规招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给予投诉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七)建立诚信服务评比和违规通报制度。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监督、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运作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中介机构运作的情况,开展诚信服务评比活动。对遵守规定、服务良好、实绩突出、为我市劳动力市场规范作出贡献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诚信认定。对获得诚信服务评比优秀的职业中介机构,要给予奖励。对违规的职业中介机构,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予以媒体通报。
三、严格执法
    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依法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一)对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苏州市职业中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或打击取缔。
    (二)成立职业中介机构联合执法小组。由劳动、工商、城管、物价、公安等部门联合对职业中介机构运作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和举报专查。对违规经营、违反《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职业中介机构,视情节不同,凡举报查实一次违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凡举报查实二次违规行为的,给予限期整改和相应处罚;凡举报查实三次违规行为、符合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明确分工
    劳动保障、工商、城管、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运作,维护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发挥职业中介主渠道作用,搞好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为促进就业服务;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招用人员简章、职业中介行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职业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招聘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岗证》,并列为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单位,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依法查处无证照、兼营其它业务或超范围经营的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查处刊播虚假招聘广告和信息的行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督促职业中介机构参加企业年度检验。
    (三)城管部门要对违反市容环境、广告管理规定、擅自占道(公共场所)设置非法职业中介广告和造成街道涌堵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制止和查处。
    (四)物价部门要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方式进行中介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
    为了及时研究和解决职业中介机构运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由工商、城管、物价和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以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
    《太仓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
           《太仓市职业中介机构成功录用登记汇总表》;
           《用人单位招工委托书》;
           《太仓市企业用工情况台帐》。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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