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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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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1日,太仓市政府出台了太政发[2004]36号文件--《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政府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 该《办法》是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文件)和《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试行办法》(苏府[2004]7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该《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全市经济、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执行该《办法》将给被征地农民带来哪些基本生活保障? 1、养老得到了相对稳定的保障。《办法》对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的人员,全部置换成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管理范围,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例:今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到272.30元的养老金,(入住公寓房的可补足到每月340元)。 2、未到养老年龄的,也有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女36、男4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置换城保后,还可按月领取175元的生活补助费,到达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16周岁以上至女35、男45周岁年龄段的人员,在置换城保后,可领取2年每月175元的生活补助费,计4200元。另外,该年龄段人员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政府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积极为他们拓宽就业渠道。就业后,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时,其原来置换社保的费用可以返回,实行缴一年返还一年。到达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3、医疗也有一定的保障。对第三、四年龄段的人员,政府将一次性注入资金,为他们解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即将出台。 如何置换、兑现? 在征地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将安置补偿费划入财政部门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置换手续,并按不同类型人员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养老证》、《医疗卡》、《银行信用卡》、《再就业优惠证》、《失地农民培训证》;财政部门将置换费、生活费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月生活费和养老金的发放,享受者可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 执行《办法》资金能否得到保证? 执行该《办法》,需要的资金总量确实较大,一是置换城保每人需要21384元;二是发放失业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要4200元,第三年龄段人员,最长要发15年,因征地时年龄有差异,按平均发放8年计算,需16800元;三是进入养老年龄计发的养老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随之提高;四是还需要注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因此,所需资金的总量,仅靠上面规定的全部安置费和70%征地补偿费是不够的。对此,《办法》第十五条中已明确“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该《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该《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也按《办法》执行。 对按原来有关政策享受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这次有没有新规定? 2004年1月1日以前,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政府[2000]41号文件规定,2000年7月以前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但考虑到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政府出台了《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太政办[2004]21号),对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原保养金的同时,可享受80元的社会养老补助,且在2年内不受子女参保影响,其中入住公寓房的保养金每月将增加到340元。对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农保的也可享受两级财政补助,即本人缴50%,两级财政补助50%。 我们坚信,随着太仓的经济和社会不断健康发展,太仓人民的生活水平必将得到更快的提高。 失地农民年龄段是怎样划分的? 失地农民共划分为四个年龄段。即: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为第一年龄段;男16—45周岁(含45周岁),女16—35周岁(含35周岁)为第二年龄段;男46—59周岁(含59周岁),女36—49周岁(含49周岁)为第三年龄段;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为第四年龄段。 各年龄段怎样享受生活补贴? 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6000元,第二年龄段人员,可领取2年每月175元的失业补助费,第三年龄段人员,可按月领取175元的生活补助费至到达退休年龄。 计发生活补贴、失业补助费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从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计发。 原已参加农保、城保的失地农民,置换城保养老保险后如何衔接? 已参加农保的,将农保的缴费年限按2年折1年城保的办法衔接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已参加城保的,将原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置换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置换城保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享受了小统筹并纳入了城镇养老保险支付养老金的;原已享受农保养老金的;原已在城保享受了城保养老金的;置换后养老金怎样计发? 原小统筹人员:小统筹养老金低于272.3元(340元)的,按置换养老金计发标准计发,退还小统筹个人补缴额的余额(扣除已发的养老金),原小统筹养老金停发。小统筹养老金高于置换养老金的,置换身份,将全部安置费减纳入社保时非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予以退还,养老金按原标准计发。 原农保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计发在置换养老金272.3元的基础上加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入住公寓房的在340元基础上加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原农保养老金停发。农保缴费年限2年折1年计算城保缴费年限(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原城保养老金人员,养老金在原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加全部安置费除120计发(166.7元/月),置换年限和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缴费年限男不超过44年,女不超过34年。 置换人员继续缴费后至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女超过34年、男超过44年的置换费怎样退还? 置换人员继续缴费,置换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女超过34年、男超过44年的,可缴一年退一年,直至置换部分退清。手续办理: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应退金额=置换基数×22%×月数,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利率计息。 已享受社会养老补贴人员,置换养老保险后原补贴是否继续享受? 已享受272.3元(340元)后,原社会养老补贴停止发放。 原小统筹人员纳入城保计发养老金后,原民政养老金是否可继续享受? 原民政养老金待遇和城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 置换城保15年缴费年限后是否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已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没有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连续缴费或暂停缴费,对停止缴费的个人帐户连续计息,对中断缴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积计算。 置换人员置换后到达退休年龄养老金如何计发? 置换时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按183.2元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89.1元计发,合计养老金为272.3元/月,入住公寓房的补足到340元/月。对置换后不再缴费的,基础养老金按183.2元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120计发。对置换后断续缴费的,基础养老金按历年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平均基数为计发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120计发。 置换后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置换人员死亡有哪些补偿? 置换人员退休前死亡的,按城镇企业死亡职工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个人账户余额,应扣除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退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后,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余额应扣除抚恤费、救济费和列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中支付的养老金。 置换人员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置换人员退休前到境外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 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后到境外定居的,养老金仍可按月发放,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置换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置换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置换人员退休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停止缴费,其置换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不变,刑释后继续缴费,置换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累积计算。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养老金停发,刑释后,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 置换人员到外地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置换人员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按城镇企业职工规定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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