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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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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
| 编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16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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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减免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交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操作办法: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收费减免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就业补助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上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可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就业补助费的优扶政策。条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时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及其以上,领证满6个月后,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复印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就业补助费。标准:男40至47周岁、女35至39周岁的补助1000元,男48周岁、女40周岁及其以上的补助2000元。并可申请将剩余期限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领取。 (四)、社会保险差额补贴政策 对原国有、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终止劳动关系男年满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以上(含36周岁),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居民失业人员,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费差额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以前核准享受但未到期的失业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费差额补贴政策至期满。 补贴方法:社会保险差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申请程序:失业人员个人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于每年的11月份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太仓市城镇居民失业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费政策优扶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居委(社区)、镇(区)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提供资料:1、《太仓市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或《再就业优惠证》;2、当年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养老、医疗);3、《身份证》及近期一寸照片2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社会保险差额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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