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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享受哪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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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单位)享受哪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
| 编辑: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7-03-16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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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减免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申请程序:上述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报相关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清单)上盖认定章,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然后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男年满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以上(含36周岁)的失业人员(吸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到期的失业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至期满。 补贴方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企业(用人单位)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太仓市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被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 4、用人单位为被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和工资支付清单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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