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文字显示【 】【打印】【关闭
办理工伤保险须知
    一、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在30天内申报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30天,用人单位拒不申报的,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自行申报;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如:完整的医疗病历、身份证复印件、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证明等。)
3、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如有残废则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供必须的资料。(如:完整的医疗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单、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后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待遇申报
1、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填写《工伤待遇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完整的医疗病历、医疗费用清单、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逃逸证明、其他民事赔偿调解书。)
2、需安装仪假器具的,必须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安装,未办理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