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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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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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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提供: ①生育服务卡复印件 ②医院围产记录 ③出生证复印件 2、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表一式四份(盖章) 根据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劳社医(2003)10号文件规定: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费,标准为:顺产3120元,难产(含剖腹产、多胎生育)5200元。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职职工生育时必须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生育时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再申报享受待遇,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三)连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为:顺产1560元,难产2600元。(附失业证明复印件) (四)计划内终止妊娠,标准为: 流产780元;引产(怀孕七月以下的)1560元。 (五)生育超过六个月不申报待遇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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