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2312" %> <%@ page import="java.io.*,com.data.*,java.util.*" %> 劳动合同签订要求
文字显示【 】【打印】【关闭
劳动合同签订要求

    一、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
  1、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太仓市就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凡委托或隶属港区、开发区及各镇劳动保障所管理的用人单位,由各区、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代办(包括就来登记证),太仓市就业管理处劳动用工科联系电话:53574816。
2、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时须带下列材料:
(1)录用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登记证》,外来人员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证》,录用以后就用为劳动手册,或原持有《劳动手册》则续用,并交回《失业证明》,或凭《失业证明》办理的《优惠证》的复印件。
(2)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
(3)用人单位录用备案人员增加表(一式三份);
(4)与员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5)如签订或续订同合人数满10个需备拷盘一份(样式按录用备案人员增加表)。
    3、录用签订相关费用:中介成功费、居民合同工30元/人,农民、外地合同工40元/人,个人中介费10元/人,工本费3元/人(包括合同书0.5元/张、就业登记证2元/本,原有劳动手册的不用付费)。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和劳动合同续订工作的要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用人单位退工减少表》及解除合同协议或辞职书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退工手续,经审核盖章后送失业保险办理失业职工手续。
2、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时必须带好原《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续订。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