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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对象及所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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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对象及所需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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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的范围、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原国有、大集体(曾经是国有、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2、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3、本市城镇居民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对象包括“4048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 4、本市农村居民中被依法征用土地,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年满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完全失地失业人员。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职工证明》原件、被征地农民本人持失地证明(所在村委会及镇土地管理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三张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太仓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居委(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并核实申领材料、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48小时)。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之后将申报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三、办理时限 就业培训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统一编号填写好《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钢印生效后组织发放并做好台帐。 四、《再就业优惠证》使用与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持证者转让、出借、出租等非法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持证者应妥善保管本证,遗失不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户口迁移本市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持证条件的持证者,应将《再就业优惠证》交还发证机构。 五、承办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联系电话: 0512-535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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